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全国与青铜峡市方升工贸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国,青铜峡市方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国,男,1955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方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国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方升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全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民终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