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衍群、王广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衍群,王广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190号申请人:蒋衍群,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广锴,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蒋衍群与被申请人王广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衍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广锴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蒋衍群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3708000000028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衍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广锴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