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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支援、宁继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支援,宁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支援,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宁继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支援与被执行人宁继红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