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再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建勇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唐建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再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建勇。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唐建勇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91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湘民申1451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唐建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唐建勇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唐建勇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910号民事判决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杨 雅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