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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15号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帅。被告: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献军。被告: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棠。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保。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乾荣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协旭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