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保国与梁正峰、张登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国,梁正峰,张登峰,李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魏保国,男。被执行人梁正峰,男,住所地张掖被执行人张登峰,住所地张掖市被执行人李会琴,住所地张掖市魏保国申请梁正峰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保国于2015-6-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判决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