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荣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05号罪犯李海荣,男,汉族,1979年2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巢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尚未执行的刑罚并处,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海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且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