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4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党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