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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1与李某2、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孙某,陈某,李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金建出租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43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1、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1、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李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眭 立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