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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某某和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故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