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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海林与冀亚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林,冀亚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民初551号原告:秦海林,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华,二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冀亚龙,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秦海林与被告冀亚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华、被告冀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6547.00元;2.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我去道东二满线路北冀根法的苯板厂和冀根法(冀亚龙的哥哥)讨要工人工资,冀根法不在,却遭到了被告冀亚龙的殴打,当时冀亚龙是拿着棒子殴打我的头部,被打受伤后,我报了警,在二连市医院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擦伤。后住院17天治疗,现出院在家修养,就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无理却不予赔偿相关费用,态度恶劣,我只得提起诉讼,望你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冀亚龙辩称,原告陈述的与事实不符,是原告先动手打的我,有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原告去道东二满线路北冀根法的苯板厂和冀根法(冀亚龙的哥哥)讨要工人工资,在讨要工人工资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冲突,双方在打斗中被告用木棍打击到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受伤于当日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为545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询问笔录》《病情处理意见书》《二连浩特市医院住院结算凭证》《病人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首页(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被告侵害他人身体而导致本案原告受伤住院,经医院对原告伤情的诊断意见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擦伤。故本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因原告的伤情未达到上述费用产生的标准,且原告对上述费用的主张亦不能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其所主张的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5456.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冀亚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海林医疗费545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秦海林负担68.00元,被告冀亚龙负担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源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