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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宛玉秀、高兵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宛玉秀,高兵,洛阳金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99号申请人:宛玉秀,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高兵,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金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继民。申请人宛玉秀与被申请人高兵、洛阳金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宛玉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兵、洛阳金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宛玉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兵、洛阳金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宛玉秀、王玉娥名下位于涧西区浅井头三街坊21幢5-1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