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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0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员,住凌海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