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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福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福强,男,199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福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属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钟屋场旁由被害人罗某1经营并生活的“枫湾业兴批发商行”内入室盗窃。两人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6条,蓝色硬盒至尊红枚王香烟4条。2、2016年11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罗某1经营并生活的“枫湾业兴批发商行”内实施盗窃。黄福强入室实施盗窃,陈某2在商行外面望风。两人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7条,蓝色硬盒至尊红枚王香烟7条。3、2016年11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罗某1经营并生活的“枫湾业兴批发商行”内实施盗窃。黄福强入室实施盗窃,陈某2在商行外面望风。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6条,蓝色硬盒至尊红枚王香烟7条。4、2016年12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罗某1经营并生活的“枫湾业兴批发商行”内实施盗窃。黄福强入室实施盗窃,陈某2在商行外面望风。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8条,蓝色硬盒至尊红枚王香烟5条,黄色硬盒红枚王14条,金色硬盒五叶神香烟3条,红色硬盒中华香烟1条。5、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20时,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枫湾车站后面的被害人许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瓶5斤重黄蜂酒,黄福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所盗黄蜂酒卖给他人。6、2016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枫湾车站后面的被害人郭某的家中,由陈某2负责望风,黄福强翻墙进入,盗得3只草龟。7、2016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老税所后面的被害人谭某家中的柴房处,盗得6只兔子。8、2016年9月26日后一个星期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又再次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老税所后面的被害人谭某家中柴房处,盗得2只兔子。9、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大刘屋村被害人刘某的家中,盗得三只鳄龟。10、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再次到被害人刘某的家中,盗走小鳄龟4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690元。被告人黄福强于2016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福强认罪,除对指控的第四单否认盗得金色硬盒五叶神香烟3条和硬盒红中华香烟1条外,对其他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4日零时、8日零时、20日零时、12月9日零时,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四次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枫中路40号被害人罗某1经营并生活的“枫湾业兴批发商行”内实施盗窃。第一次黄福强和陈某2二人一起入室盗窃,后三次由陈某2在商行外面望风,黄福强自己入室盗窃。四次共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7条,蓝色硬盒至尊红枚王香烟23条、黄色硬盒红枚王香14条,共64条香烟。2、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20时,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枫湾车站后面,黄福强撬开被害人许某家的大门后,两人入室盗得一瓶5斤重黄蜂酒,黄福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所盗黄蜂酒卖给他人。3、2016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来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枫湾车站后面,陈某2在外负责望风,黄福强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的家中,盗得3只草龟。4、2016年9月26日中午及之后约一星期的中午,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二次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老税所后面被害人谭某家中的柴房处,分别盗得6只兔子和2只兔子,共8只兔子。5、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黄福强和陈某2二次到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大刘屋村被害人刘某的家中,分别盗得3只大鳄龟和4只小鳄龟。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64条价值为人民币10480元,被盗黄蜂酒(一瓶5斤装)价值为人民币750元,被盗草龟3只(每只重量6斤)、肉兔6只(每只重量8斤)、鳄龟3只(每只重量4斤)、小鳄龟4只价值共人民币17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9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2、被告人黄福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年龄、籍贯等个人基本情况。3、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犯前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4、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证实罗某1提供了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的销售单。5、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抓获黄福强、陈某2二人。二、被害人陈述1、罗某1的陈述。证实她的商行一共被人盗了四次,因为她想到东西应该找不回来就没有报案。第一次是2016年11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她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了箱子里的香烟少了一些,被盗了10条香烟。第二次是在2016年11月8号中午13时左右,她看到在摆卖的芙蓉王已经不多了,就进去商行里面放烟的地方拿烟,发现香烟好像少了一些,就开始清点烟的数量,结果发现硬盒黄色芙蓉王少了7条,硬盒蓝色红枚王少了7条,还有其他零散的烟数量不多就不是很记得了。第三次是2016年11月20号早上10时左右,她发现放烟的地方的香烟好像少了一些,就开始清点烟的数量,发现硬盒黄色芙蓉王少了6条,蓝色至尊硬盒红枚王少了7条。第四次是在2016年12月9日中午约2点左右,她在盘点商店的货物时发现香烟又少了,被盗了8条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硬盒蓝色至尊红枚王5条、黄色红枚王14条、硬盒五叶神3条、硬盒红色中华1条。2、许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5日晚上约22时,他在枫湾街做完生意收档回家,开门听到家里有声音,进去看到有个男青年和一个大约14-15岁的小男孩,他知道小男孩是姓陈的,大一点的那个男子姓黄,都是枫湾人,其二人发现他进来就从后门围墙出去,他追了一下没追到,回来发现一瓶5斤的黄蜂酒被盗了。3、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2日晚上大概19时许,他岳父说看到有两个人从他家爬围墙出来,他岳父没有追到,之后发现家里屋前大院的水池里养了三只草龟不见了,被盗的3只草龟每只约6斤重,市场价价值每斤约110-120元,3只加起来共2000元。4、谭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9月26日中午喂兔子的时候发现兔子少了3只,他当时不知道是谁偷的,也就没有理会。到了27日下午去喂兔子时,发现又少了3只,因为这三只兔子是刚生完仔的,他当时就急了,给每个饭店打电话问有没有收到兔子,后来在枫湾大饭店将兔子赎回来,枫湾大饭店的服务员告诉他卖兔子的人叫做黄福强,于是他找到了黄福强,黄福强承认6只兔子都是其偷的。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他在枫湾大饭店赎回来的两只兔子又被偷了,被偷的兔子每只大概8斤左右。5、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上旬一天晚上21时许,他去鱼池喂乌龟,看见有两个人影在鱼池旁,跑过去后其二人跑了,他清点了一下鱼池,发现有3只乌龟被偷了。第二天,他将4只小龟放在鱼池里养,没想到过了约十天又被偷了。被偷走的是鳄龟,第一次被偷的个头大,每个约4斤重,第二次被偷的是小的,每个约半斤重。三、证人证言1、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12点左右,黄福强和一个年约10多岁的小孩来他经营的夜宵店问是否收购香烟,当时拿了4条烟过来,其中一条芙蓉王、两条硬盒蓝色红枚王和一条黄色红枚王香烟,他收购了这4条香烟,共付了400元。12月份上旬的一天凌晨12点左右,黄福强二人又来到他的宵夜店问收不收香烟,拿了两条芙蓉王、一条双喜经典1906和一条硬盒黄色红枚王,他以330元收购了。12月下旬一天凌晨0时许,他以30元收购了黄福强拿来的一条金装红枚。2、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陈某2的父亲。陈某2今年15岁,小学六年级上半学期就没有上学了,他知道陈某2有盗窃行为,2016年上半年陈某2因盗窃被派出所抓到,后来是他去领人的。四、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证实他和黄福强一起去偷过东西。其中: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大概是23时左右,黄福强叫他一起去偷东西,去到枫湾镇钟屋场旁边的一间批发部,他们从楼顶爬进去偷里面的东西,偷了8条芙蓉王,14条蓝色红枚王(硬盒)、5包555牌香烟,他分得3条芙蓉王,2条蓝色红枚王(硬盒),剩下的都给黄福强拿去了,偷到的烟有些被卖了,有些自己抽了。2016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大概12时,黄福强和他在这间批发部偷东西,黄福强进到批发部里面,他在一楼的小巷子的窗户那里等,黄福强从批发部里偷了7条黄色硬装芙蓉王、2条蓝色硬装红枚王,然后从窗户那里传给他,偷来的香烟在夜宵档、小卖部或商行那里卖掉了。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他和黄福强到这间批发部,还是黄福强进去偷烟,他在窗户外面等,黄福强在里面将偷到的3条黄色硬装芙蓉王和4条蓝色硬装红枚王从窗户传给他,然后他们一起拿去卖了。2016年10月17日也是晚上23时到24时这个时间段,还是到上述那个批发部,黄福强和他还是以同样的手法和分工,偷到5条黄色硬装芙蓉王和6条蓝色硬装红枚王,偷到的烟也是卖了。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黄福强带他到枫湾车站的房子后面,黄福强用手用力推开门,他们进去偷东西,有一坛黄蜂酒,黄福强就把这坛酒抱走了。除了这些之外,他和黄福强偷过3次乌龟和3次兔子。第一次偷乌龟是在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他和黄福强在枫湾车站附近的小路边上的一个类似鱼塘的水池里偷了两只三斤左右的巴西龟;第二次偷乌龟是在2016年10月份,他和黄福强在枫湾镇小刘屋的一户人家的露天水池里偷的2只鳄龟、1只巴西龟,其中那两只鳄龟大概在两斤左右,那只巴西龟两斤半左右;第三次偷乌龟是在2016年10月17日,他和黄福强在枫湾镇大刘屋的一户人家里面的养龟池里面偷了两只鳄龟,每只大概十斤左右,另外他和黄福强在2016年9月份,分三次在枫湾镇临时市场里面偷了黄医生养的兔子,三次一共偷了7只,这些乌龟和兔子都被他和黄福强拿去卖掉了,他大致就记得这些了,可能会记错一点。五、被告人黄福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陈某2一起实施过盗窃。盗窃兔子两次,盗窃龟四次,盗窃香烟四次,加起来十次。其中:2016年7、8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得不清楚了,他和陈某2到枫湾临时市场爬进谭医生家里,他抓了两只兔子,陈某2抓了四只兔子,六只兔子卖了三百元,一人一百五十元。第二次他俩又去谭医生家偷了两条兔子,卖给枫湾大排档,两只兔子卖了一百元,每人分得五十元。2016年8、9月份的时候,他和陈某2到枫湾车站后面的一户人家,他叫陈某2望风,他爬墙进去在水池里面拿了两只龟并装进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卖到100元,每人分到五十元。过了十多天,他和陈某2到枫湾的大刘屋,在一口鱼塘旁边的水池里偷了三只龟,三只龟卖了一百五十元,他分了八十元,陈某2分了七十元。2016年11月的一天刚天亮时,他在小刘屋的一个水池偷了一只龟,称了一下重9斤8两,卖了一百元。之后的十多天,具体日期不是很记得了,他又到小刘屋那个水池偷了两只乌龟,一只重7斤5两,另一只重8斤9两,一共卖了两百元。2016年11月3日左右的晚上8、9点钟,他和陈某2到枫湾街的一间商店,爬上那间商店的一楼楼顶,从楼顶的门进入商店里面,偷了5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3条蓝色硬至尊红枚王香烟、4包白色硬盒555香烟、2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之后将烟分了,他将分到的烟卖了。2016年11月6日左右的晚上,他和陈某2用同样的方式进到上述这家商店,陈某2在商店外面望风,他在里面偷到8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6条蓝色硬至尊红枚王香烟,然后就通过卷闸门底下的缝隙递出去给陈某2,之后将烟分了后卖了。2016年11月12日的晚上,他和陈某2在上述这家商店偷了1条硬盒黄色黄鹤楼香烟、7条蓝色硬至尊红枚王香烟和6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016年11月24日的晚上,他和陈某2在上述这家商店偷了8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7条蓝色硬至尊红枚王香烟、6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4包硬盒白色万宝路香烟。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陈某2辨认出黄福强;黄福强辨认出陈某2;罗某2、许某、谭某辨认出黄福强。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香烟合计68条认定为人民币11230元,其中3条硬盒金色五叶神价值人民币330元,硬盒红色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20元。被盗黄蜂酒(一瓶5斤装)价值人民币750元。被盗草龟3只(每只重量6斤)、肉兔6只(每只重量8斤)、鳄龟3只(每只重量4斤)、小鳄龟4只价值人民币1710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于2016年12月9日零时第四次在“枫湾业兴批发商行”盗窃金色硬盒五叶神香烟3条和硬盒红中华香烟1条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进货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而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均未供述有此类品牌的香烟,故该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属累犯,因被告人黄福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该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丘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