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杨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98号申请人:王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金莲,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