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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杨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98号申请人:王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金莲,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