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