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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