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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614号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15刑初26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刑诉〔2017〕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号吉的堡少儿英语学校,钻窗入室,窃得放于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0余元和放于楼道内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联想牌C340一体机电脑一台(含电源适配器、键盘、鼠标)。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电脑及赃款人民币13,000元已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吉的堡少儿英语学校,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吉的堡少儿英语学校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黄玉妹的陈述,证人蒋某某、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还了剩余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文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