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宁菱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宁菱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催2号申请人: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019559786(1/1)法定代表人孟成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报人:江苏宁菱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新华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2021226M。法定代表人刘尧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世南,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6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江苏宁菱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素萍审 判 员 林清梅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秀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