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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余婷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余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223号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1号科技数码大厦30层3008室。法定代表人:马惠龙,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余婷,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称,被申请人无故长期拖欠申请人暖气费1055元。要求被申请人余婷给付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暖气费10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余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暖气费1055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蓓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