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建楠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杜建楠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鲁P×××××,已委托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杜建楠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7169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8元,代理费1123元,执行费22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建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