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胡成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胡成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081号原告: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崔树旺,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生,该单位后勤主任。被告:胡成柱,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结合医院与被告胡成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