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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群诉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24号申请执行人刘群,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沈阳,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刘群诉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3944号判决书,判决确认:一、被告沈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群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4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宇宙西联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群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立冰名下银行存款20556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