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居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居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62号申请人:张居亮,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金龙庄村。法定代表人:孔祥东,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本��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张居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欠款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当事人张居亮年货款人民币3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居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金龙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7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