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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胜珍、王洪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珍,王洪瑞,天津鹏天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珍,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洪瑞,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鹏天泰电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王洪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珍与被执行人王洪瑞、天津鹏天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