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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规灿与梁嘉琪、麦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规灿,梁嘉琪,麦永强,罗丽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80号原告:冯规灿,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嘉琪,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永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丽婷,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规灿与被告梁嘉琪、麦永强、罗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嘉琪、麦永强、罗丽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嘉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罗丽婷对被告梁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麦永强对被告梁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嘉琪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被告罗丽婷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为被告梁嘉琪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梁嘉琪拒绝还本付息,被告罗丽婷也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麦永强与被告梁嘉琪系夫妻关系,被告梁嘉琪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麦永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梁嘉琪、麦永强、罗丽婷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原告在甲方处签名,被告梁嘉琪在乙方处签名并捺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贷给乙方人民币40000元;若乙方拖欠借款本息不还,需承担甲方因追讨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处理抵押物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借款合同》的同一张纸上,被告梁嘉琪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被告罗丽婷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立下《借据》一份,载明:本人梁嘉琪已收到借出的人民币40000元。被告梁嘉琪、麦永强于2008年4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5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嘉琪签订《借款合同》,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并可主张借款人支付经催告不还的逾期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梁嘉琪清偿借款4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梁嘉琪、麦永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麦永强对被告梁嘉琪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丽婷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被告罗丽婷自愿为被告梁嘉琪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诉请被告罗丽婷对被告梁嘉琪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丽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嘉琪、麦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规灿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丽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嘉琪、麦永强、罗丽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萌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