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王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王学志,李香美,万初民,万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98-7。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志,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香美,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万初民,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万允玲,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志、李香美、万初民、万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6570.1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