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仁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仁秋,徐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云辉,该联社清凉信用社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仁秋,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徐邦达,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仁秋、徐邦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9601.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仁秋、徐邦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仁秋、徐邦达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