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红亮、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红亮,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冉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红亮,男,1990年3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冉红艳,女,1980年2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冉红亮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冉红亮上诉称:1、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上诉人不存在“窜货”行为且对《2017年奶粉配送合同》中诉讼管辖条款不知情。2、格式条款约定无效。综上所述,申请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17年奶粉配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甲方)所在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至于上诉人提出格式条款约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诉人属于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故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