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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与钟国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钟国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31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号。经营者:朱园清,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钟国添,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与钟国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宏远油漆商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