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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华勇与朱天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勇,朱天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勇,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朱天举,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勇与被执行人朱天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天举无银行存款,家中虽有一幢住房,但不便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朱华勇,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黔威执字第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家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