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红星、唐会与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梨树县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星,唐会,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梨树县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56号原告赵红星,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原告唐会,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秀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责人周海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梨树县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玫,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星、唐会与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第三人梨树县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星、唐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星、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赵红星、唐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宝彬人民陪审员 胡 峰人民陪审员 郭小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耿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