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30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朱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