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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亚利与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亚利,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侯亚利,女,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赵巨勤,任该组组长。住所地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亚利与被执行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向申请人侯亚利发包1.23亩承包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由被执行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现场向申请人侯亚利发包1.23亩承包地,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