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姚传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姚传芬,陈华,陈袖权,林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47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66937-7。负责人郑伟。被执行人姚传芬,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袖权,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林银凤,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32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姚传芬、陈华、陈袖权、林银凤一、被执行人姚传芬、陈华、陈袖权、林银凤在(2017)浙1102执38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传芬、陈华、陈袖权、林银凤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