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吕勇峰、原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吕勇峰,原红梅,吕丹丹,吕卫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67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负责人:郭小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勇峰,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原红梅,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丹丹,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卫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被告吕勇峰、原红梅、吕丹丹、吕卫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梦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