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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笑笑与吴明华、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笑笑,吴明华,王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947号原告:蔡笑笑,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恬,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华,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王秀珍,女,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告蔡笑笑与被告吴明华、被告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蔡笑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笑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6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蔡笑笑负担。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