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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华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华,梁净,曾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丽霞,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净,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曾锐文,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华、梁净、曾锐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6)桂72民特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华、曾锐文名下有船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华、曾锐文名下的“富安2888”号船,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