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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顾传兴与马胜英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传兴,邓光明,马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165号原告:顾传兴,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邓光明,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马胜英,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顾传兴诉被告邓光明、马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顾传兴于2017于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传兴以双方就还款问题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顾传兴负担。审判员  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