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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庆源与王振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源,王振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445号原告郭庆源,男,1959年4月7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金华,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王振民,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现住大连金州新区。原告郭庆源诉被告王振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庆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调取新证据,原告郭庆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源撤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