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地址:青海省互助县法定代表人许永胜,系该厂总经理。上诉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223民初10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5日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与杜班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自有的杜班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债权转让给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并在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与杜班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第四项约定“……。若有相应争议不能协议一致,甲乙双方均有权起诉至乙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双方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以及杜班建设集团青海分公司系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与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签订管辖协议对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作为乙方互助县顺合砂石料厂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