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晓武与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武,刘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94号原告:马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德华。原告马晓武与被告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晓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