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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晓武与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武,刘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94号原告:马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德华。原告马晓武与被告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晓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