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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兴琼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光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琼,何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琼,女,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何光兵,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兴琼与被执行人何光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