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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世翻与陈如润、钱王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世翻,陈如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979号9号申请执行人戴世翻,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湖广店村116号。被执行人陈如润,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钱王花,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世翻与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缴纳执行款434732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821元,执行费64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如润、钱王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