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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玉梅与刘立志、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梅,刘立志,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241号原告:贺玉梅,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立志,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徐敏,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贺玉梅与被告刘立志、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贺玉梅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