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931号申请人: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富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安静,总经理。申请人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太阳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华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太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黄山市金太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卫东审 判 员 刘志翔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潇附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