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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374-4号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南环中路进出口公司集资房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772-9。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A3-1/01地块(二期标准产房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97562-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被执行人蓝轩,男,1978年4月lO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格塘村磨菇岭,组织机构代码69470670-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130055元。本案在诉讼中以(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00072号公告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热压机、空压机、自动喷枪等机器设备,申请人对该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执行中,本院收到江北区人民法院的(2016)渝0105执保12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限额冻结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万元案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本案上述查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36.58万元。本院以评估价为保留价移送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标而流拍。因上述机器设备占用的厂房因长期未付租金而被租赁给其他公司,要求尽快搬离。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表示愿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书面通知江北区人民法院,本院拟裁定以物抵债,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5日内自行进行保全。江北区人民法院放弃了对上述设备的权利要求。在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代缴执行费36058.00元后,本院裁定将该批机器设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经网络查控,发现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宁夏建行青铜峡支行有10799.88元存款,委托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扣划,银行反馈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不能进行存取款操作,也不能进行扣划。蓝轩本人及其财产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公安机关控制,本案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另,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  松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王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科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3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130055元。执行中本案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压机、空压机、自动喷枪等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36.58万元,申请人对该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一拍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并交纳了相应的执行费36058.00元,本院将抵押的标的物以物抵债给申请人,至此本案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次执行(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于2017年8月10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关于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16)渝01执374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南环中路进出口公司集资房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772-9。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A3-1/01地块(二期标准产房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97562-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被执行人蓝轩,男,1978年4月lO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管理区格塘村化轩工业园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公���身份号码440924197804105195。被执行人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格塘村磨菇岭,组织机构代码69470670-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二、案件由来及执行依据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130055元。三、执行过程本案在诉讼中以(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00072号公告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热压机、空压机、自动喷枪等机器设备,申请人对该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执行中,本院收到江北区人民法院的(2016)渝0105执保12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限额冻结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万元案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本案上述查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36.58万元。本院以评估价为保留价移送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标而流拍。因上述机器设备占用的厂房因长期未付租金而被租赁给其他公司,要求尽快搬离。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表示愿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书面通知江北区人民法院,本院拟裁定以物抵债,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5日内自行进行保全。江北区人民法院放弃了对上述设备的权利要求。在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代缴执行费36058.00元后,本院裁定将该批机器设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经网络查控,发现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宁夏自治区建行青铜峡支行有10799.88元存款,委托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扣划,银行反馈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不能进行存取款操作,也不能进行扣划。蓝轩本人及其财产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公安机关控制,本案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合议庭处理意见及理由承办人认为,本案在以物抵债后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报结案。执行到位标的336.58万元。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本组办合议庭成员:执行长唐松徐红王高峰(承办人)书记员:陈科渝评议:(2016)渝01执374号一案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南环中路进出口公司集资房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772-9。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A3-1/01地块(二期标准产房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97562-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被执行人蓝轩,住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管理区格塘村化轩工业园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804105195。被执行人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格塘村磨菇岭,组织机构代码69470670-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王: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潼南��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130055元。本案在诉讼中以(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00072号公告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热压机、空压机、自动喷枪等机器设备,申请人对该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执行中,本院收到江北区人民法院的(2016)渝0105执保12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限额冻结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万元案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本案上述查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36.58万元。本院以评估价为保留价移送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标而流拍。因上述机器设备占用的厂房因长期未付租金而被��赁给其他公司,要求尽快搬离。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表示愿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书面通知江北区人民法院,本院拟裁定以物抵债,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5日内自行进行保全。江北区人民法院放弃了对上述设备的权利要求。在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代缴执行费36058.00元后,本院裁定将该批机器设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经网络查控,发现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宁夏自治区建行青铜峡支行有10799.88元存款,委托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扣划,银行反馈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不能进行存取款操作,也不能进行扣划。蓝轩本人及其财产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公安机关控制,本案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本结案。徐��同意承办人意见。本案按终本报结案。唐:同意承办人意见。本案按终本报结案。结论:一、裁定(2016)渝01执37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按终本报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