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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国正与武汉市土产总公司土产批发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正,武汉市土产总公司土产批发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877号原告:肖国正,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土产总公司土产批发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国正诉被告武汉市土产总公司土产批发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肖国正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肖国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洲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