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罗文勇与秦立、杜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勇,秦立,杜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643号原告:罗文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忠,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立,男,汉族。被告:杜瑜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勇与被告秦立、杜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文勇于2017年8月9日以已与被告秦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瑜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勇撤回对被告杜瑜君的起诉。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沅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