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财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文彪与邵晓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文彪,邵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15号申请人:贾文彪,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邵晓峰,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贾文彪以被申请人邵晓峰欠其本息1387100.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赤峰兴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邵晓峰支付工程款1387100.00元。担保人贾文波以房产一处为申请人贾文彪提供担保,申请人贾文彪以×××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兴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邵晓峰支付工程款1387100.00元,停止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贾文波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三、查封申请人贾文彪名下×××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贾文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