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玉珍与李金泽、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珍,李金泽,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54号原告:邹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英,北京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泽(曾用名李铁),。被告:刘洋。原告邹玉珍与被告李金泽、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