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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玉珍与李金泽、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珍,李金泽,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54号原告:邹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英,北京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泽(曾用名李铁),。被告:刘洋。原告邹玉珍与被告李金泽、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来源: